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粤司办〔2010〕42号)
省监狱局、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增强审计效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及预警机制和防范作用,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司法厅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厅党委研究决定,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和范围。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所以,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省厅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的管辖对象。审计范围为:领导干部离任必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满2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任中审计。已实施任中审计后的领导干部离任时,任中审计过时段不再重复审计,特殊情况不受任职时间和时段的限制。
二、审计程序实施。按照领导干部离任和任职期间年限的安排,厅审计部门将依照审计程序,作出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授权省监狱局、劳教局审计部门履行厅的审计职权,对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省厅视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将组织对有关审计个案进行督查和实地指导。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离任、任中审计可以结合其他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并开展。
三、审计结果运用。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审计成果利用,组织实施的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及时向厅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提交结论性审计文书,经有关领导阅示后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结论经厅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厅长同意,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开或通报。厅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有关规定,将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厅局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将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