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机构编制部门。对建成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内设儿童部的综合性福利机构,加强工作人员配备,落实人员编制。
(十)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遗弃婴儿、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生育情况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出生缺陷的知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协助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把孤儿保障纳入“春蕾计划”、“希望工程”、“安康计划”等各项活动的总体规划,广泛开展帮扶孤儿的各项活动,促进孤儿健康成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和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十四)残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将散居残疾孤儿和福利机构的残疾孤儿的康复服务、特殊教育、法律援助、分散按比例就业保障等需求,纳入各项救助、援助、资助残疾人活动的总体计划,帮助残疾孤儿克服困难,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五)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货物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七、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不断完善和细化各项孤儿保障政策,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孤儿保障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救孤恤孤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积极发展孤儿慈善事业,着力培育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慈善组织,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福利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发展壮大孤儿保障志愿者队伍,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关爱孤儿,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孤儿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