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孤儿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纳入当地的就业工作规划。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孤儿可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成年孤儿可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待遇,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优先安排其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要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抗震安居、深山区库区移民搬迁等政策,将符合项目改造条件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予以倾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各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并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一)提升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水平。“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本着“优化布局、适度集中、集约建设、提升水平”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集中供养的孤儿原则上全部进入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床位不足的,可选择转移到养育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采取“异地养育、原地出资”的办法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针对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残疾率高、治疗康复任务重的现状,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康复师、社工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基本人员编制。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适时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力度。
(三)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秉承家庭化、人性化、亲情化、规范化服务理念,不断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涵盖膳食、护理、医疗、康复、心理、教育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和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