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1〕12号 2011年3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特殊群体,他们最需要得到呵护和关爱。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全省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孤儿成长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总体来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任务落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健全孤儿保障体系,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创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孤儿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
4.坚持孤儿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自主生存,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