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运机制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运机制的通知
(甘发改服务〔2010〕1818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交通局(处):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了成品油价格,按照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06号)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疏导运价矛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甘价服务〔2006〕306号相关规定,自2010年11月20日起启动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具体以公路客运人公里联动运价0.112元为基础,省内不同车辆类型的人公里运价(基价)上调0.004元。上调后执行人公里0.116元运价(基价)(运价计价基础详见《甘肃省汽车旅客油价运价联动运价表》)。此次启动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后的价格是公路客运人公里最高运价,不同等级车辆类型的具体执行票价,各客运运输经营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下浮执行。
二、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实行联动,仍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运〔2010〕第6号)规定的每人公里基本运价0.100元执行。
三、各级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按以上规定进行测算监制新的公路汽车客运票价表,及时公布执行。各运输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车站侯车室、客车车厢等显著位置公示调整后的票价,主动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四、各级价格、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市场价格及运营状况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自行上浮、擅自提高客运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