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2011修订)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制发。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后,经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制定。但因采取应急行政措施,需发布通告、公告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项内容。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列入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或者委托专家、学者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由一个工作部门牵头,会同所涉及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主管部门;

  (二)具体规范:包括一般性规范、特别规范、程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三)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有效期及应当废止的有关文件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自动失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