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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2011修订)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1号)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2011年4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何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构、对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挂牌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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