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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原属市财政出资建设和回购的廉租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房屋产权划归各区政府所有。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及后续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持有《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给予实际缴纳物业费用80%的补贴。廉租住房出售收入的15%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廉租住房租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不足部分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五、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准入退出机制

  (一)加强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属地化管理,确保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收入认定任务的完成。加快建立居民家庭收入审核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民政、财政、公安、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和住房保障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县(市、区)政府应加强收入认定工作的机构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和规范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资格认定程序和公示制度。

  (二)完善供应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供应制度,将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中,申请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户籍年限达20年以上的保障对象纳入优先轮侯范围。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统一供应,拆迁安置住房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2008〕148号)精神,严格实施房源备案制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对已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合理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由政府实施回购,具体回购办法另行制定。并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群众举报查实等途径,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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