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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三)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存量土地,以建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带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按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控制性详细控制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后可销售住房面积的5%。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每平方米异地移建款的缴纳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经批准缴纳易地移建款的,配建比例须根据基准地价的变化实施分级放大。易地移建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行政区在完成阶段性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或暂缓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土地管理权限的县(市、区)内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可根据自身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综合确定配建项目及配建比例。

  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一)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社会机构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并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二)支持国有开发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主导作用,支持企业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进行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规范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后,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价格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凡未办理土地划拨前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提高到20%。对辖区内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尚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提高到20%;已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按2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2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后,配套商业用房配建比例可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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