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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郑政[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精神,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

  (一)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政府住房保障职责,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资金落实到位。

  (二)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列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约谈、巡查、通报、问责和考核机制,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对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力度

  (一)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市规划部门要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郑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抓紧编制“十二五”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并结合产业布局和人口就业结构,主要在快速交通沿线和交通便捷区域以及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城市组团、重大项目规划安排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在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城市组团和重大项目规划、供地时,居住用地中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专项用于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实行保障性住房用地政府储备供应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编制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必保。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土地储备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征用土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要求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征收工作,未完成征收任务的,暂停其他住宅用地的审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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