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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市语委关于开展南京市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2.在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和教师基本功训练中落实“说好普通话、写好用好规范字”的培训内容和应用水平要求。将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促进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并不断提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成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

  3. 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学生日常行为准则。学校语文教育为实现培养目标发挥重要作用,重视并实现全体学生语言文字能力的全面提高,各科教学和教育的各个环节均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中小学重视发挥语文教学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加强普通话口语和汉字书写的教学与训练。学生均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语言文字方面课程和相关知识讲座,把普通话应用水平和汉字书写水平达标列入学生培养计划,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4.重视校园用语用字管理。学校的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公文、印章、自编教材讲义、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校办报刊、墙报等用字规范,广播、电视、网络等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较高。设立语言文字监督员,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监测及整改制度。

  5.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活动,增强师生对祖国语言文字的热爱,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文应用水平,提升自身文化素质和校园文明形象。

  6.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为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做出较大贡献。

  三、市级示范校的产生认定

  ㈠认定对象

  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对象为我市的中小学、幼儿园(含职业学校)。获得市级示范校的学校方可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校。

  ㈡产生过程

  ⒈ 各中小学、幼儿园(含职业学校)对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一)进行自评,凡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含职业学校)(满分100分)均可向所在区县教育局申报,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语工处申报。

  ⒉ 各区县教育局、语委办根据学校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教育局语工处,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语工处组织专家考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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