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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的通知

  三、验收步骤

  (一)各地市预验收。

  1、地市环保部门自行组织预验收。

  依据本方案的验收条件和要求,对城市自动监控中心的设施、数据传输、数据质量等方面进行核对。

  填写《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市级)》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详见粤环〔2009〕21号附件)。

  2、汇总验收资料,编写验收报告。

  (二)现场检查。

  各地市向省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组提交自查表和验收报告。经省验收组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到监控中心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硬件设施、应用系统环境、应用软件、监控端专用设备、显示系统环境、网络及安全系统、数据存储备份系统等建设与环境保护部相关规格、性能等规定的符合情况;

  2、数据采集情况、传输网络建设与环保部相关规格、性能等规定的符合情况;

  3、数据上报到省监控中心的完整率、异常率报表;

  4、监控中心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制度、运维保障等情况;

  5、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市级)》(详见粤环〔2009〕21号附件)的达标项目进行复核。

  (三)编写报告。

  省环境信息中心对通过现场检查的市级监控中心编制技术验收报告,并报省厅备案通过验收。对没有通过现场检查的地级市自动监控中心,编写反馈意见,指出其存在不足,并报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整改。待其整改完成,再进行现场检查。

  相关文件列表:

  一、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二)《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附件3);

  (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 号);

  (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五)《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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