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步骤
(一)各地市预验收。
1、地市环保部门自行组织预验收。
依据本方案的验收条件和要求,对城市自动监控中心的设施、数据传输、数据质量等方面进行核对。
填写《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市级)》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详见粤环〔2009〕21号附件)。
2、汇总验收资料,编写验收报告。
(二)现场检查。
各地市向省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组提交自查表和验收报告。经省验收组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到监控中心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硬件设施、应用系统环境、应用软件、监控端专用设备、显示系统环境、网络及安全系统、数据存储备份系统等建设与环境保护部相关规格、性能等规定的符合情况;
2、数据采集情况、传输网络建设与环保部相关规格、性能等规定的符合情况;
3、数据上报到省监控中心的完整率、异常率报表;
4、监控中心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制度、运维保障等情况;
5、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市级)》(详见粤环〔2009〕21号附件)的达标项目进行复核。
(三)编写报告。
省环境信息中心对通过现场检查的市级监控中心编制技术验收报告,并报省厅备案通过验收。对没有通过现场检查的地级市自动监控中心,编写反馈意见,指出其存在不足,并报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整改。待其整改完成,再进行现场检查。
相关文件列表:
一、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一)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二)《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附件3);
(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 号);
(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五)《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