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验收。
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评价报告和环境信息部门出具的联网评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完成比对监测评价报告和联网评价报告的审核,并对现场端进行考核,主要包括:
(一)检查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数量、合格证、质检报告、环保认证产品标识与招标文件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二)检查仪器的安装位置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三)检查仪器的功能、系统设定指标与招标文件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四)检查仪器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与招标文件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评价报告、联网评价报告、现场端考核情况及验收组验收意见,作出验收批复,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二
广东省市级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方案
为指导各城市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和验收工作,结合环保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考核工作等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条件
(一)各地市须对比环保部关于自动监控中心的建设规范,确认已经达到建设的标准。相关的规范包括:
1、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号);
2、《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二)各地市须核对自动监控站的点位的基础信息,包括监测点位设置、监测因子及应测次数等,并把基础信息上报到省监控中心。
(三)各地市自动监控中心平台需根据《广东省自动监控信息交换技术规范》(粤环函〔2007〕1163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数据源节点的要求,向省监控中心平台报送在线监测数据一个月以上。传输到省监控中心的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需要达到数据传输验收指标要求。
二、数据传输验收指标要求
待验收的在线监控站在一个月内的:
●市监控中心与省监控中心网络连通率≥99.9%,丢包率≤1%;
●实时监测数据连通率≥80%;
●历史监测数据完整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