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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的通知

  二、验收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2008〕99号);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三)《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

  (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

  (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三、验收组织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同级环境信息机构和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现场比对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等技术检测评估工作。

  四、验收程序

  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技术检测评估报告、系统调试与运行记录、性能检测和仪器说明书,以及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管理制度等资料。在接到验收申请及验收资料后,由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站、环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

  五、申请验收的条件

  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监控指标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并与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二)在线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要求;

  (三)在线监控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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