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粤环〔2008〕9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的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市级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进行技术验收,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制定详细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计划,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快验收工作进度。各地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粤环〔2008〕99号附件《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对已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组织验收,对已建成的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开展预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要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如期完成验收任务。
(三)根据全省2010年总量减排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把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及运行作为今年监管减排的重点工作来抓。我厅将对各地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项目执行情况不力、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的地方,将从总量减排考核中扣减监察系数,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因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滞后影响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地市于4月30日前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计划和自查情况报至我厅,并于各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验收工作计划实施情况总结。我厅将于每个阶段派出工作组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并适时通报各地市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广东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2.广东省市级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晓鹏 020-87537854 传真:020-87537834
E-mail:chenxiaopeng@gdepb.gov.cn
附件一
广东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为做好全省国控企业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我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质量和正常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包括已建系统、新建系统以及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