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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8、推进宜居城乡建设。

  开展“宜居城市”、“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活动(规划财务处、生态处配合);

  实施“碧水、蓝天、绿地、宁静”工程(水处、大气处主办);

  开展生态文明万村绿大行动(生态处配合);

  200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的中心镇、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县城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水处主办);

  加大珠三角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协调联动治理灰霾天气和河流污染(大气处、水处主办)。

  9、建立健全高水平应急管理体系。

  强化政府应急管理职能,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全面提高开放条件下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办主办)。

  10、完善生态建设机制。

  探索建立与生态保护挂钩的激励型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探索建立合理利用资源和生态补偿机制(规划财务处、生态处、水处配合)。

  11、建立和完善减排排名、问责和公布制度。

  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健全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总量处主办)。

  12、编制和公布地区科学发展指数。

  根据都市发展区、优化发展区、重点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四类区域的不同特点,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确定共同指标及类别指标、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科学评价各地发展水平(总量处配合)。

  13、实施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办法。

  实施《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充分发挥其推动科学发展的“指挥棒”作用(总量处主办)。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各有关处室要根据《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粤办发〔2009〕36号)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落实工作责任的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和自身职能,结合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在促进工作落实上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监督,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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