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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环办〔2010〕41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粤办发〔2009〕36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
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粤办发〔2009〕36号),确保我厅各项主办事项和参与办理事项落到实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省环保厅主办事项(2项)。

  1、建立完善减排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体系。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准入制度(环评处主办);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处主办);

  逐步实施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总量处会水处主办);

  制定实施促进减排的市场准入标准(环评处主办);

  推动建立环保型产业体系(监测科技处主办);

  实施重点减排工程(总量处主办);

  建立全面反映环境使用、环境损害、污染物处置的环保价格体系(总量处、法规处、环监局、大气处主办);

  研究建立环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总量处主办);

  培育减排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监测科技处会总量处主办)。

  2、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

  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构筑以珠江水系、沿海重要绿化带和北部连绵山体为主框架的基本生态安全体系(生态处主办);

  借鉴国际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全国领先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财务处主办);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环保监测及评价体系(监测科技处主办);

  实行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等制度(环监局、总量处、法规处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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