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广东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更新的通知
(粤环办函〔2010〕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调整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2010年3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广东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按照文件要求自动设置提价后SO2、、COD排污费征收标准。SO2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即每千克1.26元,COD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即每千克1.40元。
二、实行差别政策的企业SO2、、COD排污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向社会公布的本年度SO2、COD实际计费标准进行征收。实际计费时,在软件的核定收费模块选择差别收费手工输入实际计费标准进行计费。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和第
七十四条规定,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再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本次软件更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在软件的核定管理模块不再计算超标准排污费。
四、广东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更新版本下载地址:http://www.gdepb.gov.cn/hjjcyzf/pwfzs/。
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抓紧落实,尽快下载更新。更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环境监察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及电话:董丽华 020-8551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