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国控企业进行指导,督促国控企业按照《审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运行自检报告、《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或《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企业向省环境保护厅环监局报送(国控企业报送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附件:1.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建档材料目录
2.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向责任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洁卿、刘俊 020-87531701、87532077)
附件一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建档材料目录
一、《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或《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及国控企业每次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表》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四、《固定污染源排放水连续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或《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
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内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
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综合评价表》
以上表格式样可在省环保厅网站--在线服务--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附件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