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2010〕64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下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环保部制订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简称《审核办法》)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简称
《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为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我厅决定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考核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质量和正常运行,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关系到国控企业污染物的准确核定,同时也是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主要内容。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明确责任,大力推进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审核办法》的规定,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负责对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建档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所辖地区其他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切实做好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办法》和
《考核规程》的规定,全面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应每季度组织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比对监测,根据现场核查和比对监测情况,作出监督考核结论,并做好资料建档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