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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10〕25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排污申报与收费工作汇审考评方法的通知》(环监发〔2008〕38号)的要求,2010年3月我厅组织对全省21个地级市2009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及数据库进行了审核,发现部分地市存在申报户数不完整、申报数据不准确等问题。为确保我省2009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报表数据指标的准确性,请各地级以上市重新审核、上报2009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各地要将排污申报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环境监察、环境统计、总量减排、污染源普查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排污申报与核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质量。我厅将此项工作与环境监察系数、总量核查挂钩。

  二、依法全面申报

  要借助污染源普查、统计年鉴、工商注册登记等数据进行排查,确认排污申报对象数量,采用通告、告知等方法要求所有排污者依法申报,做到应报尽报。排污申报不得以企业群形式申报,纳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的也应如实申报。

  三、认真审核录入

  要充分利用监测数据以及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重点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产工艺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要逐一审核,情况不清楚的应到现场调查核实。审核后的报表应该由企业填报人签名盖章确认。要设置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整理录入企业年度申报登记报表资料、日常排污申报核定资料、银行对帐资料等数据,并汇总申报核定登记报表、排污费征收报表。

  四、认真比对校验

  要参考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总量减排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上报报表及数据库的主要指标逐一进行校验,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存在问题在情况分析中应明确提出,并做相应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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