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各申报部门开展省级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必要时,将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定期对江苏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等如发生变化,需由申报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做出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消命名的处理: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主要内容;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出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苏省XXX工程实验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一: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封面格式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江苏省XXX工程实验室
建设单位:
申报部门:
申报时间
附件二: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 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