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江苏省工程实验室予以批复。
第六条 在江苏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中,省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为“申报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按要求申报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江苏省工程实验室运行进行管理,组织开展江苏省工程
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要求,落实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人员、设备、场地等相关支撑条件,筹措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顺利建设;
(二)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要求,完成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任务;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及申报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八条 申请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研发的创新团队,具有在相
应行业领域工程化研发的带头人,带头人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或工程化科研团队领军人才;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相关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拥有一批能够
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建设的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
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申报部门对有关申报材料及建设进行初步审查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评审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江苏省工程实验室项目进行批准建设。
第十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申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申报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负责申报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申报部门审查、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