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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技术产业发展类项目验收要求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技术产业发展类项目验收要求的通知
(苏发改高技发〔2010〕83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在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竣工验收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拟申请竣工验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设计要求建设,已经完成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建设内容;
  2.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符合财务、审计有关规定;
  3.设计、施工质量和技术达到相关有权部门要求;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5、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规定;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7.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8.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2.按国家批复有关规定,参照相应行业的核算通则或标准,提出投资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主要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要求,并尽可能提供各类成果证明材料;
  5.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了确认手续;
  6.编制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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