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