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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等三个安排意见的通知


  (2)6月1日起,所有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均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

  5.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6月份,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设立公共卫生科,村卫生室确定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专(兼)职人员。9月份,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2)10月份前,完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电子管理系统安装,为45岁以上居民进行体检,为农村居民建立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

  6.参合农民大病统筹工作

  (1)4月份,安排部署全市大病统筹工作。

  (2)5月份,各县(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先行对综合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报告报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对口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市医改办;市医改办、市卫生局联合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农村医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写出综合报告报市医改领导小组。

  (四)迎接省考核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全面做好迎接省考核评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发展改革、编制、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落实任务,形成合力。

  (二)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省、市财政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新建(含改扩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县级承担主体责任,省、市给予补助,2011年市级财政安排9000万元,专项用于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建设及乡村医疗设备购置资金补贴,其余建设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县、乡、村多渠道筹措解决。

  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配置医疗设备、招聘“大学生村医”等所需资金,省管县按照省、县各1/2的比例负担,市管县按照省、市、县各1/3的比例负担。医疗设备购置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

  各级财政要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医改项目建设进度和县级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并按季进行通报。新(改、扩)建后的村卫生室及医疗设备为村集体资产,各村委会要加强资产管理,严禁资产流失。严格落实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加强对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将农村医改主要任务纳入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列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考核,兑现奖惩,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医改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定期进行督查和行政效能监察;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农村医改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减轻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病统筹补偿的概念

  大病统筹补偿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罹患大病致使医疗总费用过高,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较高,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补充补偿的制度。其保障对象为年度内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二、统筹层次

  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与新农合统筹层次相同)。

  三、保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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