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条件的县(市)可向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扩展。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在所有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首选药优先使用,并确保用药安全。(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阵地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建立录用、考核和退出机制,完善技术装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发挥好主阵地的作用。每个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公共卫生科,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专(兼)职人员不低于核定人员编制的30%。每个村卫生室设置不少于1名人员专(兼)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市卫生局,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搞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继续抓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特别是为每个农村居民建立一套健康档案,其中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健康体检工作机制,为每个农村居民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其中45岁以上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推进参合农民大病统筹工作
1.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所有县(市)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在继续抓好晋州市、行唐县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正定县、赞皇县、井陉县。(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推进大病统筹工作。开展参合农民大病统筹补偿工作,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0万元。(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平,拓宽救助渠道和方式,对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主要工作进度
我市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从2011年3月至2011年底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3月至4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召开动员会,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至10月):
1.村卫生室建设
(1)4月至5月:成立专门机构,做好摸底调查;统一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完成项目选址,确定建设实施方案。
(2)5月至10月: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8月底前完成土建工程,9月底前项目竣工,10月底前配备医疗设备。
2.乡镇卫生院建设
(1)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
(2)7月份前,完成乡镇卫生院设备配备。
(3)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井陉矿区贾庄中心卫生院等13所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要在6月底前竣工,7月底前投入使用。
(4)9月中旬前,完成35岁以下护理人员全部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报名工作。
(5)10月份完成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免费培养协议签订工作,并到高等医学院校参加学习。
(6)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统一安排日程执行。
3.县级医院改革
(1)4月份,启动正定县医院、栾城县医院试点工作。
(2)6月份,在全市全面推开县级医院改革工作。
4.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1〕4号)时间要求,所有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