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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等三个安排意见的通知

  实施“大学生村医”工程,为医疗空白村和有条件的村招录1名大学生村医,逐年扩大配备大学生村医范围。为鼓励大中专学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今后凡市、县、乡新招录医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录有村卫生室工作经历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为基础,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所需药品计划清单定期上报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采购。村卫生室不得私自采购药品。(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

  1.完成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完成井陉矿区贾庄中心卫生院等13所中心卫生院建设改造任务,使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加强乡镇卫生院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公益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在核定编制的限额内,按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人员聘用工作,所有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工资;从2011年开始,分期分批招聘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定额工资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

  积极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2011年底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医师参加全科医师培训,安排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组织所有35岁以下护理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免费培养,实行定向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提高乡镇卫生院设备水平。分别为155个乡镇卫生院和67个中心卫生院配齐X光机、心电图机、B超、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呼吸抢救、紧急救护等60-150万元的设备,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急救水平。(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1〕4号)要求,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

  (三)探索推进县级医院改革

  在继续推进9个县级医院建设的基础上,启动井陉县医院等3个县级医院建设工作,并积极推进县级医院实现“三个双”的目标:

  1.建立医院经营双轨制。坚持维护县级医院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试点组建县级医疗集团,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及急危重症病人抢救保障机制。在保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本着“自愿选择、按需提供、知情同意”的原则,适度开展特需门诊、特需病房、产科陪伴分娩(引产)服务、家庭医护保健、特需护理、特需保健、特需检查、特需会诊、上级医院专家手术等特需医疗服务。提供特需服务的床位数不超过总床位数的10%。(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实行医疗服务双价格。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成本加适当盈余、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医疗费用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配备医疗服务双队伍。按照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明确基本医疗服务岗位和特需医疗服务岗位。根据岗位需求,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两支队伍,医院现有医护人员注重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外聘国家、省、市级专家承担特需医疗服务,医院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参与特需服务,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两支队伍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保证患者享受规范化、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市、县两级明确专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及时用上安全、价廉、质优的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行同剂型同规格单一货源采购。(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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