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按国家要求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33万人、11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负责)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万人,乳腺癌检查2000人;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为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41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完成5.3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启动石家庄市精神病医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栾城县精神病院建设项目。开展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按计划开工,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3.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加大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改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选择部分县级医院作为试点,力争在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管理精细制、建立主诊医师制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5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试点。(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引导有资质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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