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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等三个安排意见的通知

  (3)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启动实施井陉县医院、元氏县中医院、正定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按时完成2009-2010年中央下达的县级医院、40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12个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全面完成2009-2010年中央安排的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实现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下达计划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确保车辆及时交付使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根据省统一安排,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6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9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888人次;为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5399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实施“大学生村医”计划。选聘临床医学(含中西医)和公共卫生管理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和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医务工作者、退休医务人员到有需求的村卫生室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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