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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等三个安排意见的通知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衡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各县(市)通过补充保险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村居民大病统筹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1〕4号)规定时间要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所有村卫生室也要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2)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辖区乡镇卫生院所需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定期汇总辖区村卫生室用药需求,统一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配发基本药物,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其他附加费用。(市、县级卫生局负责)

  (3)市及所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各为一个基本药物采购用户,定期汇总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求,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药品,不得网外采购药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市、县级卫生局负责)

  (4)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实行货款统一支付,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向供货主体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县级卫生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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