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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等三个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等三个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1年是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近期目标完成的最后一年。根据《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和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与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46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推进大学生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实行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方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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