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征收补偿公正透明
征收补偿工作要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抓紧完成房屋拆迁扫尾项目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实施拆迁。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市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对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项目,包括已经做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实施的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执行。
三、妥善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纠纷
市、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运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房屋征收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区法院、区政府以及市法制、公安、住建、发改、规划、国土、信访、司法、房屋征收等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处理房屋征收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进入司法程序的房屋征收案件处置预案和矛盾化解等重要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辖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
《条例》的内在要求,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法制、房屋征收等部门和各辖市要做好有关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等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工作,在
《条例》配套文件和省征收法规颁布后,及时修改完善本市的房屋征收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