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5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保证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1.明确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
《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增挂“镇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作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单位或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2.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市、辖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不再发放拆迁许可证。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制定征收计划,征收计划中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新增项目如未纳入年度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计划;征收房屋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核。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征收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编制以及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与市房屋征收部门共同作出评估结论,并报送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