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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家庭户籍评分(10分)

  户口迁移落户市区时间超过3年的,每人每超过1年计0.1分。户口迁入时间以户口页登记为准,无登记的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证明。每个家庭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四、其他加分项

  (一)连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计0.5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起始时间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时间为准。中间有间断的,按照最新审批通过的时间算起。

  (二)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计0.5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起始时间以民政部门最后一次颁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时间为准。

  (三)连续被认定为石家庄市特困职工的家庭每多1年加计0.5分。计算起始时间以市总工会最后一次颁发《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日期为准。既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又有《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家庭,按分数高的一项计分,但不能重复计分。

  (四)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每户增加5分。

  (五)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凡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残疾人的,加5分;属于二级残疾人的,加4分;属于三级残疾人的,加3分;属于四级残疾人的,加2分。一个家庭有多个残疾人的,对应相应残疾等级累计加分。

  (六)申请家庭有一个或多个患重大疾病的,若能提供5年内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证明材料,每户增加5分。(25种重大疾病见附件2)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并能提供民政部门证明的,每户加计5分。

  以上各项评分年限均按虚年计算。

  附件2
  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五、严重Ⅲ度烧伤

  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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