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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石家庄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且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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