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依法采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升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供应商要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要依法行使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地做好评标及相关工作;采购代理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力
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要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采购预算,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确需采购的,须按规定履行调整预算的程序。
五、发挥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必须严格按照清单(目录)要求实施采购。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在采购准入程序、评分加分、合同授予、资金保障上予以优先安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载明对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明确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及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