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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十九条 综合服务支持。
  (一)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三)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实行重点指导;
  (四)为企业办理专利申请、缴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确权出证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六)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八)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条 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一)适时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研讨、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指导企业申报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交流站;
  (三)根据需求,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巡回审查活动和与专利审查员的对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粤知〔2003〕4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粤知〔2006〕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推荐优势示范企业名额分配

编号

推荐单位

优势企业推荐名额

示范企业推荐名额

1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15

5

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5

3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5

3

4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5

2

5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

10

3

6

韶关市知识产权局

3

1

7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3

1

8

梅州市知识产权局

3

1

9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3

2

10

汕尾市知识产权局

3

1

11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10

3

12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5

2

13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5

2

14

阳江市知识产权局

3

1

15

湛江市知识产权局

3

1

16

茂名市知识产权局

3

1

17

肇庆市知识产权局

3

1

18

清远市知识产权局

3

1

19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

3

1

20

揭阳市知识产权局

3

1

21

云浮市知识产权局

3

1

22

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3

1

合计

112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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