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提请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
存在异议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和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异议理由成立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被认定资格,按照专家组评议意见, 重新提出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和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对被认定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第十六条 被认定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给予全省通报;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经费支持。对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政府可配套相应的扶持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