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年营业收入高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5%;年营业收入低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1%。
(九)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十)企业应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创建、试点企业。所处产业须是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做好
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等相关文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六)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在认定程序中,省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