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关于洞新高速C5合同段“5.23”较大触电事故的处理通报
(湘交基建[2011]2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行业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2010年5月23日,洞新高速公路C5合同段二号拌和站钢结构屋架制作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触电事故,导致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6万元。经调查,事故主要原因是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进入电力线保护区内作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洞新高速从2009年7月正式宣布开工到事发时近一年时间,建设单位一直没有及时办理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手续,相关部门也未及时督促和加强监管。为深刻汲取洞新高速“5.23”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土建合同后、施工许可前阶段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行为,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堵塞质量安全管理漏洞,保障工程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对洞新高速“5.23”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没有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厅写出深刻检讨。
(二)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力,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中国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洞新高速第二监理处处长马涛,由省厅报请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暂扣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6个月。
二、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高速公路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特别是施工许可制度,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凡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
(二)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土建合同后60日内,及时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监督申请资料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30日内完善基本建设程序,补齐资料后重新提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
(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办理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7日内,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施工许可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