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公文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国土办〔2011〕162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公文使用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为市局)公文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对外上行公文和政策性平行公文、下行公文以市局名义制发;对于一般纯事务性平行公文和下行公文,以市局办公室名义制发。除市局办公室外,市局机关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市局直属各单位以市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单独启用发文机关代字,不再与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共用;各区县分局发文机关代字不变。
三、市局下行公文,主送机关统一规范为"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标准格式。
四、主题词数量一般为4~5个,类别词原则上应标引为"国土资源";类属词应标引为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引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在《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公文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局发文机关代字
名 称 规范性简称 发文机关代字
办公室 办公室 京国土办
研究室 研究室 京国土研
法制处 法制处 京国土法
规划处 规划处 京国土规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科技合作处 京国土科
耕地保护处 耕保处 京国土耕
征地处 征地处 京国土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