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执法检查
检查物业项目公示情况是否达到“三规范,两积极”的要求。
1.公示时间规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向业主公示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
2.公示场所规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将有关情况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3.公示内容规范。检查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4.积极答复质询。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积极答复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的质询,并有相应记录;
5.积极配合审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对物业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是否给予积极配合。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执法检查
1.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7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10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2.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与物业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物业项目负责人是否已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四、实施步骤
(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
1.辖区自查阶段(4月1日-4月24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采取逐一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进行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并填写《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三规范、两积极”要求的,约谈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系统,拒不纠正的,及时向社会公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2.交叉检查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之间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具体安排见附件2),对其他区县物业项目的公示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10个项目,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8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送物业项目属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3.抽查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抽查,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参与,重点抽查业主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18个项目(见附件3),以及公示情况检查后,业主仍然有意见,特别是未按业主要求配合审计的物业项目,抽查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