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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

  5、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2010年度个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201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年工资总额大于上年缴费基数总和的差额部分计入单位差额数,按照规定征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改变。

  6、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真实准确,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按规定予以公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7、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信息系统暂停办该单位有关社保业务,待补办申报手续后,再启动有关事务办理。以前年度未审核单位到市企业社保局基金稽核科(长沙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1001、1002办公室)办理补审。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内容

  1、查验过去一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历年欠费归还情况。凡未经批准上一缴费年度欠缴社会保险费在3个月以上的,暂缓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经批准缓缴的除外)。对有历年欠费的参保单位,应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签定还款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还款,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2、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情况,并确认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当年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及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年检工作,直到完成了上述工作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3、查验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险种是否齐全情况。对存在应参加而未参加的险种的单位,须办理险种新增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4、查验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公示职工缴费基数及未履行职工缴费基数由本人签字认可手续的,须完成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5、查验以前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情况。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登记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前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年审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需报送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职工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表、还款协议、缓缴批准书等。

  4、年度验证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要求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的程序

  1、单位按规定的要求,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和其它材料。

  2、单位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职工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表等资料报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登记部。

  3、征缴管理中心按规定查验合格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注明已查验合格的险种,并盖章或贴花,返还社会保险登记证给单位。

  4、当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验证。

  (四)其他

  1、凡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应于年度验证前15日内领取变更登记表,变更后再按规定进行年度验证并发放新证。

  2、单位在办理招聘、劳动合同鉴定、劳动保障年度检查、职工调进调出转移个人帐户、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审核离退休职工待遇等业务时,应出示经年度验证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未进行年度验证或年度验证不合格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监察和处罚。

  三、监督检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帐册、会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对参保单位稽查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按社会保险费规定的缴纳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2、参保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办公室地址:芙蓉中路二段57号(原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八楼)

  申报办公室电话:84907909 85591173 88995037(高新区)

  信息中心电话:84907877 84907869

  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登记部电话:84907991

  有关事项请查询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网

  网 址:www.csldbz.gov.cn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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