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字〔2011〕58号)
市区各货运出租企业:
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承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成品油市场变动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促进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结合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规定的货运出租汽车标志、标识,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运输服务的货运车辆适用本运价试行标准。
二、计价方式
货运出租汽车按照里程和时间计费,运价由起运价格(即起步价,下同)、计程价格(即车公里单价,下同)和等候补贴等组成。即:
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起运价格+计程价格+等候补贴。
三、运价标准
㈠2吨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为:
1.起运价格。运输里程在3公里(含)以内,起运价格为50元/车·次。
2.计程价格。超过3公里的部分,计程价格为4元/车·公里(含空驶返程费用)。
3.等候补贴。全程免费提供10分钟装卸及途中等候时间,超过10分钟,每超5分钟(不满5分钟按5分钟计)按1公里的计程价格收取等候补贴。由承运方负责装卸、搬运的,装卸、搬运时间不计等候补贴。
4.运价结算。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结算,应从货物起运地起至货物卸载地止计费,取整至元,尾数四舍五入。
5.包车运价。承托运双方协议一致不使用计价器的2吨货运出租汽车的包车运输,其运价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㈡2吨以上或特殊车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油运联动
1.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以国家公布的我省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下简称油价)6.95元/升为基准点。
2.油运价格联动启动点:以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为基础,当油价上调金额小于0.45元/升时,提价因素由营运企业自我消化;上调金额每大于0.45元/升(含),每车次加收1元或倍数的燃油附加;反之则减收1元或倍数的燃油附加,直至取消燃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