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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36号 2011年3月9日 )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0〕154号)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1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1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对甲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对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里确定的支付比例执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按规定全额支付;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民族药按乙类药品管理。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不得擅自调整自付比例和限制使用范围,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药品通用名称等规范处方使用的规定,广泛使用西药通用名称、中成药正式用名;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目录》内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奖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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