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1〕73号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和省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签订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省“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把握老工伤人员范围,确保全部纳入统筹管理。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际,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按中央政策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