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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直管参保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四)申报工作的监督
  (1)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2011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规定,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并暂时停止所有保险待遇的享受。
  (2)有意漏报、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及时做好人员异动申报工作
  每月10-26日为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异动的时间(每周星期五下午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截止日期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当月申报次月人员异动。各参保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同时认真填报分异动类型的人员异动申报表,并携带相关人事证明材料按时上报我局综合处征缴前台。
  异动表及人事证明材料的装订要求:5页(含5页)以下的文件资料用胶水粘贴;5页以上20页以下的文件资料统一用备注夹装订;20页以上的用装订机装订。异动表和人事证明材料只允许用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并请在上报资料(纵向摆放)右上角用铅笔按异动人员材料顺序编写好页码。
  三、做好异地安置人员的管理工作
  参保单位填写《2011年度湖南省直管参保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报表》后,于2011年3月1日至4月30日单独上报我局综合处征缴前台。2011年度各单位所有异地安置人员的详细信息必须重新申报,之前各单位的异地安置人员信息今年不再直接顺延生效。申报办理了异地安置的人员,回长沙市后仍可正常住院。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取款时间定为每年11月(星期一、三除外),应由单位专管员凭异地门诊发票、个人帐户银行存折和IC卡到我局财务处审核确认并开具取款通知单后到建行华兴支行人民路分理处办理取款手续。
  凡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省直参保职工,必须选择安置地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住院治疗的就诊医院,由单位专管员统一网上申报、备案。非备案医院的住院费用,若无备案医院的转诊证明,原则上不予医保报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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