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1〕19号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办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部署。我省“安全生产年”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即2011年4月中旬前作出安排部署;2011年4月下旬至11月上旬全面实施;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督促检查;2011年12月下旬至2012年1月中旬总结提高。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4月15日前将“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报送上季度工作总结;2012年1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二、深化主体责任落实
(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应急救援等措施落实到位。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发现、现场解决好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