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之内不重复救助。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既要严格规范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突出“救急救难”的特点。对因突发事件提请的紧急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的物资实施救助。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省上对财政相对困难和临时生活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群众广泛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生活救助提供捐助。